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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网络招嫖行为为研究对象,试图讨论这一借助网络发展起来的传统淫业犯罪的变异型行为在刑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在网络飞速发展的年代,互联网正无孔不入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光鲜外表下可能潜藏的危险,尤其针对新型的涉网犯罪,发案率逐年增加,打击的难度不断加大,即便刑法的“法网恢恢”,也应当重视对涉网犯罪的监管和惩处。本文坚持以典型案例为中心,以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中的难题为重点,紧扣网络招嫖行为具备的新问题、新特征,对这一行为进行学理上的探讨,进而解决其定罪的问题。本文第一章基于对网络招嫖与传统淫业的对比,回顾我国对涉网淫秽色情犯罪的管控,深入分析网络招嫖行为的发展现状,借助典型案例,并引入“O2O”模式和“互联网+”概念,以达到更为全面地认识和界定网络招嫖行为有别于传统淫业犯罪的新颖之处的目的,进而探讨其在适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过程中的难点。第二章以对网络招嫖行为进行定罪为目标,首先以“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为切入,试图理清此罪与彼罪之间模糊的界限。其次,针对刑法中“组织”究竟如何定义展开全面的论述,认为“控制”才是组织的目的行为,进而针对“人”、“场所”、“活动”的控制等三方面对组织行为进行分析。最后,讨论在网络招嫖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范围及其责任等问题。第三章分析了网络招嫖中辅助人员的行为应该如何给予刑法学上的评价。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设立被认为是动摇了共同犯罪的根基,因此广为学界诟病。虽然在传统的淫业犯罪中对于辅助人员一般以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进行打击,但是网络招嫖案件中的“辅助人员”不能被传统淫业中的“辅助人员”所完全涵盖,网络招嫖因其互联网因素的介入,产生了许多新类型的辅助人员,对这一部分人员即便要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也应当对其犯罪构成加以必要的限制和要求。第四章通过研究网络裸聊行为的现状与分类,引发对其应否入罪以及具体定罪问题的思考,并通过将网络裸聊与网络招嫖行为相对比,寻找二者作为涉网淫秽色情活动之间在自身特点、行为特征、面临规制的难题等方面千丝万缕的联系,进而佐证前文关于网络招嫖犯罪具体定罪的部分结论。网络招嫖行为与网络裸聊、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变异出来的新类型的行为,只有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其进行准确的刑法学评价,才能更好地对这一类型行为进行管控和打击,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