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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下简称“认罪认罚制度”)自试点到为立法所确认,不断迸发出强大的生命活力,其所具有的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实现宽容司法等价值与优势在众多案件的办理中得到彰显。从制度产生伊始,理论界和实务界便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放在促进制度落实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相比之下,对被害人的关注则是少之又少。法律规范方面,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法条数量少且规定模糊,大多为原则性、宣示性的条款,在实践中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容易流于形式。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关系紧密,其理应作为重要的诉讼主体参与其中,而且,加强被害人在该制度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也是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诉讼风险,减少社会矛盾,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以及查清案件事实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诉讼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引起大家对这一重要的诉讼主体的关注,在后续推进认罪认罚制度时能够兼顾和平衡被害人的利益,赋予他们必要且有效的制度参与空间,这不仅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深刻体现,同时也助于认罪认罚制度自身的正当化、规范化运行。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认罪认罚制度及被害人的基本原理,阐述了认罪认罚制度确立的背景、内涵、价值,以及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内涵与诉讼地位的变迁。第二部分为当前认罪认罚制度中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及成因,从法律规范、学术研究和实践运行三个维度着手分析了被害人在这项制度中处于边缘位置的现状,并进一步分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制度自身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另一方面是因为受到了传统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第三部分从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两个层面论述了应当重视被害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诉讼权利保护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类似制度中保护被害人的举措,主要是美国的辩诉交易、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英国的认罪协商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程序,并立足于我国现实情况,分析了这些制度或程序中保护被害人的举措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针对被害人在制度中权利遇冷这一现实问题,文章的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权利保护的构想,首先,应明确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害人在侦诉审三阶段的地位问题分别进行了明确;其次,细化并拓展诉讼权利,这类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至少享有知情权、程序建议权、量刑建议权和救济权;最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可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尝试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强化被害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