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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明确建设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文试图从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概述、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全文约四万余字(不包括注释)。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概述。罗马法中即有规定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在西方国家有关不动产的规定都在承揽合同部分。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前苏联开始把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加以规定,并得到我国的移植。其次,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但该理念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受到公法规定的较大限制。我国民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承揽合同中剥离出来,强化当事人的社会责任,限制其合同自由,目的在于保护合同之外社会公众的利益。但行政管制的密度过高又导致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层出不穷,降低了社会效率,增加了社会成本。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征,主要是: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建设工程、国家管理特殊性、建设工程具有计划性和次序性、要式合同。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研究。通过招标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形式。以招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招标它不同于一般的要约邀请之处在于招标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这又不同于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认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并不会因此否认招标的要约邀请性质。投标的法律性质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国际上对推广应用建设工程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准文本。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的肋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即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约束力,则要视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定。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与无鞭指对已成立的额工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一种法律评价。评价为有效则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效合同发生何种范围的法律约束力,还要视合同是否生效而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但不生效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有两个方面的区别。目前,对以招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国际上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问题,采取的是上述第二种规定。转包与胞是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常见的,但二者又有帧不同。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笔者提出了无髓设工程合同的处理方法。 第四部分:建设1程腕砒先赔栅究.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确立了一项崭新的制度一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是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包括积极斜门1峭极条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不毗先于一鹏权,而且优先于一删Mq。仅,邵先于商品房预售购买人和破产财产。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邯价权效力范围包括跑人施工所付出劳动的报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二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依合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徘金和实现建设工利优先受偿权的费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的范围胞括抛恤.工。的建筑物。承包人对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无优先受偿权。禁止对性质.a“不宜折价、拍卖的”跳工程行鲢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时效效力。抛人优先权的实现有三条途径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