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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契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变更证明责任,即当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的承担原本应当由证明责任规范予以规定,通过证明责任契约变更此规定。证明责任契约对于目前我国立法情况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证明责任的问题既涉及实体法又关乎程序法,相应的,证明责任契约也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但笔者更倾向于将证明责任契约视为私法契约,而非诉讼契约。并通过“私法自治”论证了证明责任契约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合同法》中既有一般的证明责任规范,也有法定的证明责任规范,但遗憾的是《合同法》中的证明责任规范尚且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证明责任契约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缺陷。针对不同的证明责任规范,证明责任契约具有不同的存在空间和条件。本文结合法条与案例,对证明责任契约进行具体分析,并进一步构建证明责任契约的具体制度,便于证明责任契约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充分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