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化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为推进投资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近几年的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象征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促进了自贸区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推动了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变革和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制度的变化。2018年负面清单制度已推广到包含一开始试点地区上海自贸区在内的十二个自贸区,2019年3月,我国历史上具有开辟意义的《外商投资法》从全国人大立法层面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再一次说明了负面清单制度取得的成效和其在外商投资中发挥着重要角色。负面清单制度并非为我国所独创,在国际上有着更长远的历史渊源。现代意义上的负面清单制度源于1994年美、墨、加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首次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结合的投资制度,而后此制度被各国、各地区广泛吸收和借鉴,常见于国家间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和国内的外商投资立法中。负面清单制度充分体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理念,其能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还归结于其自身的特点,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其能够通过集中的行业列表来保护本国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更加强调政府-社会-市场多元角色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突出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而减少在企业准入时的限制。在国外实践上,各国家和地区有关负面清单的法律规定以及清单的形式和内容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主要选择了与我国负面清单性质更为接近的国家和地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介绍。第一个方面主要是从将负面清单纳入国内外商投资法的典型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这些国家针对外商投资的专门立法较早,且对负面清单制度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关于负面清单的发展与完善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第二个角度是从行业政策层面体现负面清单的典型国家,这些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因此也谈不上在最高法律层面规定负面清单制度,但是根据国内的行业政策,在外商投资领域实质上也是采取负面清单的做法,比如日本根据国内行业告示规定的不同,对外商投资登记实行事前实行申报和事后备案制度,其政府分成不同层级而采取不同的保留措施,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充分保证其限制措施或政策的透明、公正;印度虽然如同我国之前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而是通过一些行业政策对外资准入的行业领域、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各方面做出了方方面面的规定,与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共同之处。第三个方面,是对以上的国际实践做了一个简要的总结,包括注重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协调性,负面清单管理措施的明确性。通过以上有关负面清单的国际实践,一方面是对负面清单的制度发展加以介绍,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之前我国的外资准入管理经历了漫长的探索,根据时间节点概括成为,包括改革开放初期阶段、经济全球化阶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阶段这三个阶段;通过在上海自贸区的试点,我国进入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时代,到2018年负面清单制度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且通过今年亚洲博鳌论坛会议释放的信号可以看出2019年负面清单即将出台,将进一步缩减限制措施。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负面清单制度下取得的成效,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管理措施不断减少,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得到了提升,政府职能转变和制度的创新,对我国的外商投资立法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推动了我国“外资三法”的改革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的转变。在肯定负面清单制度的积极效益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这个探索和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的负面清单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国《外商投资法》只是对我国的外商投资有关事项做出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仍需要制定和更新大量的配套政策。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和“外资三法”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针对负面清单内和负面清单外的投资,有关审批与备案制度亟待更新和完善,按照传统“外资三法”确立的备案以及审批办法不具有时效性和科学性。另外,在负面清单制度中存在着通过间接投资规避负面清单的风险,《外商投资法投资法》第二条规定了投资行为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投资的活动,即增加了间接投资的情形,但没有进一步对何为间接投资做出进一步解释;其次,在负面清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之处,包括负面清单与行业政策的冲突,负面清单中有些限制措施的描述不充分且没有对其他法律法规做出一个指引,导致清单与其他的外资管理规定不协调。最后,关于负面清单措施明确性的问题,我国的负面清单由三个部分构成: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除此之外的信息没有列明,缺乏对具体信息的披露,文本表述上也存在着一些较为模糊的用语,一些行业限制或禁止措施,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国内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国外的一些实践,试图提出自己一些完善建议。首先,关于《外商投资法》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问题,需要肯定的是,针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和负面清单外的领域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创新和进步之处,我们需要坚持此方法,但同时需要在《外商投资法》生效前更新相关备案和审批办法,以配合新法的顺利落实。另外,需要对间接投资进一步做出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间接投资的情况下可以投资到哪一层。其次,要增强负面清单与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协调性,我国负面清单的发展并没有完全成熟,所以在这个阶段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不断完善,整理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地方不同的行业规定,使之符合上位法,在实践操作中对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披露和描述,让外商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在有关法律中所有的限制条件。最后,要提高我国负面清单中特别管理措施的明确性,公开负面清单中限制措施的制定及实施依据,尽量避免模糊用语并进行必要的定义和解释,减少出现模棱两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