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气候变化问题是近年来受到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现有的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主体,随着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2008年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调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是最为关键和困难的阶段。本文将对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完善该机制的构想。全文共三万余字,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前言介绍了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状况、本文的研究方法等。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气候变化国际协调的概述。在该部分里,笔者首先对气候、气候变化、温室效应和全球变暖、国际协调机制等基本概念做了简单的定义和介绍。其中,对国际协调机制做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以明确本文仅仅对国际协调机制中的法律机制进行研究。之后,从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和全球变暖的危害性两方面说明了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是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现状。现有的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主要由专门性国际法文件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中关于大气保护的规定构成,本文仅对前者作详细介绍。以谈判进程和主要内容为线索,介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柏林授权》、《日内瓦部长宣言》、《京都议定书》、《波恩协定》、《马拉喀什协定》和“巴厘岛路线图”。第三部分是世界主要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和措施。这一部分介绍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和措施。欧盟是气候变化国际协调中的“激进分子”,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值得借鉴,如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可再生能源政策、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等。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国际协调的最大阻力,其温室气体减排新方案将绝对的、定量的减排目标做了根本的替换,实际上没有减少排放,只是减慢了排放增长的速度。澳大利亚的清洁煤炭技术是全球最先进的,这种技术可以把二氧化碳吸收然后储藏在地下。中国虽然暂时不必承担量化减排义务,但是仍然积极地采取措施控制排放增加。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第四部分分析了现有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缺陷:一是各国国家利益的冲突使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进展缓慢。独立的主权国家出于对其本国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考虑而采取的短期行为往往使各国坠入忽视环境效益而强调经济利益的怪圈,而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必然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各国的谈判几乎是底线和底线之间的冲突。二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存在的缺陷。公约只是个框架,对很多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公约更像一个环境宣言,约束力不强。三是《京都议定书》的缺陷。议定书规定的定量减排指标偏低;关于京都三机制粗略和原则的规定,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后来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反复。四是气候变化国际协调中促进遵约和争议解决的机制需要完善。第五部分是完善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构想。首先,应当以人类共同利益作为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基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抛开国别的界限,保护我们共同的唯一的家园。其次,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公平,为了公平,就必须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最后,笔者提出了完善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主要策略:一是建立全球气候变化委员会来统筹处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该机构可以由委员会议、资金机构、信息监控机构、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教育宣传机构和争端解决和责任机构等构成。二是改善气候变化国际协调的资金机制。由全球气候变化委员会下设的资金机构专门负责应对气候变化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资金的筹集可以采取收取会费、全球性税费、罚金等形式;资金按项目发放使用。三是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任何区域性合作都是对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制的有益补充,可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从而最终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四是设立气候变化国际协调的鼓励遵约和争议解决机构。司法手段在处理环境问题上的能力是有限的,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建立气候变化国际协调的争议解决和责任机制,也许反而能获得比较好的效果。第六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未来人口的增加,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工业化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难度很大,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而且国内气候立法与一些国家比较也有较大的差距,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也比较单一。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应面对挑战,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充分发挥主动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完善国内气候变化立法;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全民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调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随着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深入,需要建立一个常设性的机构来统筹处理气候变化事宜。笔者对这一机构做了一些设想,但也存在很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