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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从行政程序进入诉讼程序。行政机关以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方式而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因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没有明确的界定,法院对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定义、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分配、合理检索的程度等问题把握缺乏界定标准,导致裁判方式、结果不一,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均产生了消极影响。本文将以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诉讼困境为研究对象,探索解决此困境的路径选择,以尝试明确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路和裁判标准,并借此提出对于行政程序的完善建议,共同推进信息公开。本文首先将通过案例对比的方法,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诉讼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统计出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形式特征进行了分析,并从案例中归纳出行政机关作出信息不存在答复的七种情形即法律事实未发生、信息不属于被申请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未履行制作义务、申请公开的信息曾经制作或保存但现今不存在、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等特征性描述不清楚且经检索后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信息需加工、汇总或重新制作、信息客观存在但因为隐瞒事实真相而作出虚假答复。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方式答复申请的理由很多,信息不存在的法律内涵并不确定,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造成较大困扰。其次本文将重点分析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作为信息公开诉讼的一种类型,在诉讼中的困境,提出法院办理该类案件时在实体法、诉讼法、判决存在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存在法律概念界定不明确、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受限制、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明对象上不统一不明确、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的标准上难以把握及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程序上是否违法、违法与否应作出何种判决更为恰当。最后本文针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现存的诉讼困境,结合国外经验及2017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完善立法规定、司法救济、行政程序三个角度,提出解决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困境的建议,着重在于从完善司法审查程序上解决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困境,并强调司法救济的局限性需行政程序的完善来弥补,三重合力共同致力于解决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推进我国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发展,推动构建透明型、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