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公共官员名誉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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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公共官员名誉权冲突问题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限制公共官员的名誉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实际恶意规则”首次提出“举证责任宪法化”的概念,将这两种权利冲突放在宪法的框架中讨论。但我国对于这两种权利冲突的讨论仍集中在权利冲突的一般性理论研究框架内,实践中还没有确定具体标准来平衡这两种权利。因此在这里以美国为参照系,从美国语境下如何平衡这两种权利的经验入手,来讨论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本文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和“《好色客》诉福尔韦尔案”为研究对象,讨论“实际恶意规则”在这两个案件中的适用,从中了解美国如何平衡权利冲突,实现思想自由,维持公众讨论热情,以此寻找出可以借鉴的思路或者方法,突破权利冲突的困境。从理论意义来看,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代表着利益的不平衡,言论表达自由的范围与名誉权保护的界限很难清楚界定,保护一种权利就代表着侵犯了另一种权利。言论自由与名誉权这两种权利作为重要权利为公民所拥有,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是我们更深入理解言论自由应当面对的问题,行动与言论不能同样自由,当言论的发表会助长恶性,那么言论就不能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挡箭牌要求豁免。文章着重对贯穿案例讨论始终的“实际恶意规则”进行评析,讨论该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权利冲突的理论,寻找出平衡两种权利的处理规则。在处理权利冲突问题时要避免“一刀切”地倾向于某种权利或者认定某种权利的优先地位,而应当在特定的环境中根据社会背景和案件情况的需要选择出合适的规则进行适用。美国学界在如何结合具体案件将宪法中保护的言论自由放入案例之中进行讨论的问题上提出了具体的规则,也就是“实际恶意规则”。本文想要探寻的是以案例材料为基础的研究能否受到这项规则的启发,借鉴美国语境的新思路,进一步厘清权利冲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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