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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是按照监管要求银行在一定资产规模下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等于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针对十国集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随着时间的推移,协议被全球银行业所普遍接受,成为银行业的公约。2004年经过多方征集建议修改完成的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为全球银行业提供了更为科学的监管框架。新协议也将最低资本要求作为新框架的第一支柱,并强调了资本计算与监督监察和市场约束的结合。
中国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商业银行的资本比例管理制度。但是直到2004年3月1日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才明确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完善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本文通过实证的方法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历程及现状。本文研究思路如下:
首先从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入手,介绍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内容。
接着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实践,重点介绍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然后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单一,资本充足率较低,而且还有持续下降的趋势。
最后对健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