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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入转型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深化,市场竞争中的“马太效应”即好者愈好、富者愈富、差者愈差、贫者愈贫的现象突出,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等,使得弱势群体问题日益浮出水面并逐步深化。据此,2002年初朱镕基总理政府报告中首次提出“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之后党的十六大报告更加明确地阐明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思想,并提出建设性的指导方针,再加之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从而将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宪政的核心和目的是人权保障,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从而使广大民众,尤其是表现出“被边缘”、“被剥夺”、“被锁定”的社会心理的弱势群体,能够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合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拥有创造财富的机会,切实保障他们社会参与的权利,为此笔者试图从宪政的角度探索怎样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弱势群体及其权利保护的研究现状,探讨弱势群体的概念、类型及特征,引起对弱势群体及其权利保护这一问题的重视;第二部分梳理宪政救济的相关知识,主要分析宪政救济与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的关系,从而明确宪政救济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意义;第三部分阐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分析我国在立法和政策两个方面对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现状,以及从宪法本身条文、其他法律内容扩展、程序正义条款的制定方面阐明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缺失,以了解促进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着重从宪法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和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两个角度,研究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的对策,逐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状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