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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誉制度的建立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是重视对商誉的保护和利用。在西方商业社会中,商誉一直是经济学和法学关注和研究的对象。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誉更是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必不可少的战略资源。2013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品牌:全球市场上的商誉和形象》的报告中指出,全球各地的公司每年在培育商誉上的花费,已远远超过其在研发产品上的投入。正是基于此种现实,各国保护商誉的力度不断提高。我国作为国际竞争中的重要参与者,对商誉问题的探究也未曾停止。但迄今就商誉权的概念、本质、法律归类等基础问题却仍存在较大争议。学者们基于对商誉本质和属性的不同理解,对商誉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商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不同意见。本文在研究国际公约、国外立法和我国理论界观点的基础上,对商誉的概念和属性进行了界定,并由此引出商誉权的概念,对其本质进行探析,将商誉权定义为一种知识产权。在此前提之下深入探讨了商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纰漏,并提出自己对商誉权保护的建议。第一部分:认清商誉本质,确定商誉权性质,是商誉权制度建构的理论起点。该部分包含了两大主要内容:前半部分追溯了商誉的起源,通过法历史的研究,厘清商誉的概念,并分析得出商誉是一种结构性信息,是无形财产的一种。这为商誉权概念的引出与法律定性提供了必要前提。后半部分对商誉权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在我国的现阶段立法当中,商誉尚未被明文确认为一种权利,而仅是被当成一种法益来看待,但是有将其上升为权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同时该部分通过对各种学说的分析,认为将商誉权定义为知识产权更符合法理,也更利于在实践中予以保护。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商誉权保护的现实状况与不足之处。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商誉保护的现行立法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民法通则》为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依据,《刑法》等部门法加以辅助,司法解释进行平衡的商誉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太过原则且立法较为陈旧,难以应对新型侵权问题。之后该部分就商誉保护的缺失进行了具体阐述:一是未将商誉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认定,只能给予其程度较弱的消极保护,权利属性的不明造成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二是法律保护商誉的范围较为狭隘,严苛的限定条件使得权利人在商誉受到损害时难以获得充分救济;三是损害赔偿标准不合理,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第三部分:商誉权法律保护的比较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部分对比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商誉权时的通常方式,特别就保护范围、制度选择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考察。总结了各自立法当中的优缺点,为我国商誉权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思路。第四部分:我国商誉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在前文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商誉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建议。首先论证了将商誉由法益上升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提供更强力更完备的法律保护。其次,重点对商誉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特别强调商誉侵权的主体不应限定为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于一般经营者、新闻媒体、消费者也应认定为责任主体;商誉侵权的行为也不局限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歪曲事实的不当言论、商誉淡化行为也均构成侵权;商誉侵权的主观方面不仅是故意,也可是过失;因果关系认定时应依据事实,分清主次。最后,对建立商誉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建议将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引入商誉保护的制度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