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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作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往往难以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而国内公司治理理论及企业界对董事会、经理层的治理研究较多,对监事会的研究则比较分散且不够深入,监事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对它进行深入研究,以实现其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并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绩效。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对国内外关于监事会的研究进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通过监事会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监事会制度。 在研究方法上,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相关理论,结合我国现实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背景,进行相关比较研究,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模式。另外,根据调研得到的上市公司有关数据和提出的理论假设,对董事会与公司绩效、监事会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运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和统计软件,进行实证检验,以验证引入独立董事后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发挥的效果,分别从定性定量角度分析考察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二者的取舍和改革现行监事会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研究,得出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失效的结论。即使我国采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模式来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也不能实现公司内部监督功能。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控制董事会及其经理层、监事会,并进一步侵害公司其它利益相关者的现实,本文提出应构建控股股东外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监事会制度。其定位为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管理层的监督。共同治理模式监事会应由中小股东代表、职工代表、银行代表和独立监事组成。分别由中小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银行推举产生。独立监事由上述各代表监事推举的监事会主席提名,并通过各监事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在其职权上,应加强与扩大其财务监督权和业务监督权,并从各项机制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