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无责免赔”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lrsh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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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都会购买三种保险,即“交强险”(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三责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损险”(车辆损失险)。交强险是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强制购买的保险,其主要作用是,为受损车辆以及事故受害者最大限度地提供基本保障和支持。交强险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保险公司采用“无责赔付”规则,即发生事故时,如果在规定“交强险”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之内,那么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是无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也要按照“无责赔付”规则,向受害者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了交强险,机动车车主自愿购买的险种主要是商业三责险与车损险。前者用于支付双方责任事故里,车主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后者用于弥补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害。两险可基本覆盖一般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补偿。但与此同时,可见两者虽均为商业车险,但两者功能并不相同。现实中,车损险合同与商业三责险合同里均存在“对于没有事故责任的参保车辆,保险公司则无需对其担负赔付责任”的约定,即“无责免赔”条款。依据此条款,届时,可能将会出现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却得不到任何赔偿,成为事故中的最大受害人。本文即选取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无责免赔”一案,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责免赔”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故该条款无效。作者在介绍案例基本情况和判决概要的基础上,提炼出案例的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无责免赔”条款的定性问题,其是否为免责条款?二是“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问题,其是否为有效条款?三是“无责免赔”条款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系又是如何,应如何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引言后,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引出“无责免赔”条款,并根据法院对“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着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无责免赔”条款的定性进行的探讨,并得出其为保险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一结论。第三部分结合案例,提出对本案判决的疑问,并分别探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中“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得出了在不同的汽车险种中,“无责免赔”条款有不同的效力形态的结论。最后,“无责免赔”条款引发的保险索赔纠纷,其反映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功能发挥上的缺失,作者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了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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