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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案件逐渐增多,社会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高度重视,故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时,首次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确立在法律之中。此制度的设立不仅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而且完善了我国的家庭婚姻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探望权纠纷案时有了相关法律依据,为其提供制度性保障。但是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在实践运用中还是存在着各种的不足,由于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规定过于笼统;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巨大挑战。因此,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国探望权的相关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并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使探望权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