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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无形中间接导致我国农村地区水环境加重恶化,严重制约了我国新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进程。而社会也渐渐地对农村水污染防治加大了关注力度,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国家管理范围包括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防治。在我国农村水污染中,有由于农业种植产生的污水,有伴随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引起的农村污水,还有我国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此文主要分析的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我国农村居民因生活所需而产生的污水,以我国现有的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为基础,通过研究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环境的具体实际情况,探讨如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有针对性的能够有效防治我国农村生活污水的法律制度以及必要性。我们通过逐一分析韩国、瑞典、荷兰以及日本等国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即韩国从上而下健全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瑞典独具特色的公众参与制度,荷兰则有两项有关水污染防治制度:一是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二是地表水污染税制度,日本则主要是规定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制度以及其对排污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制度,以及这些发达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可供我国借鉴之处。最后,本文针对健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从多方面完善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制度,并对搞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为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问题和维护农村居民的环境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近而加快新农村全面建设的步伐,促进和谐村庄、和谐社会的构建,早日实现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