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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是二战后才提出来的,一些学者认为作为民主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行为,公民对政府掌握的信息有知情的权利,因此应当确立一项新型的公民政治权利---“知情权”。研究公民知情权的时间虽然很短,但是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成了一种最宝贵的社会资源,相应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便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长期以来,我国对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缺少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国家逐渐认识到让公民知情有利于各种社会职能的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便提上了日程,越来越多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条文出现在法规、规章和一些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为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公民知情权应当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在宪法层面上得到确认并由法律来保障。在今天这样一个知识膨胀、信息充盈的时代,没有对信息的知悉和把握,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有随时受到侵蚀的危险。知情权是实现其他公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此重要的一项权利仅仅依靠一部国务院条例保障是远远不够的,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来保障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是建设民主和法治中国的需要。目前,在我国的一些部门法中已经制定了一些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保险法》等一些部门法都对公民知情权做了一些必要的规定。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存在诸多问题:如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宪法缺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限制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不利于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使公民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创设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保障条款,完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相关法律体系。还要制定《信息公开法》、《新闻法》,完善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