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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确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拥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和科学的产权管理体制,美国研究型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一直处在领先水平。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学加入到专利申请和许可活动中,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产权包括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研究表明,科技成果的性质不同,所有权归属也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非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发明人,存在其他特殊成果时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处置权归属包括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模式和第三方合作模式,其中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模式最具普遍性,科技成果的处置方式则根据各大学实际进行选择,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专利许可、创建创业公司以及基于所有权转移的成果转让。多数情况下,使用权归属是基于所有权来确定,但由于现实中科技成果完成方式和转化要求的复杂性,因此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如科技成果所有权方与他方在研发活动前签订了转移使用权的协议,则使用权归属应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美国大学对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具有较高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校实际确定分配对象和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包括许可收入和股权收益两种,许可收入的分配方式有固定比例制和累计递减制两种,股权收益作为可操作较弱的收益形式,各大学进行了有选择性的分配,以确保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真正起到全方位的激励作用。在近40年的探索实践中,通过不断完善政府法律法规保障,大多数的美国研究型大学都建立起了健全的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模式、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科学的科技成果市场化流程以及专业的人才队伍。对中国现阶段的成果转化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