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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没有专门的关于法哲学思想的著作,其法哲学思想主要散见于《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等作品中,因此,人们在论述亚氏的法哲学思想时大多只是作一些导读性质的论述,而缺少的是系统的梳理和以理论为基础的探讨。鉴于此,笔者试着把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放到哲学、伦理和政治的视野中进行系统地考察,希望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其法哲学思想及其价值内涵。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究亚里士多德法哲学的渊源。作为古希腊伟大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其思想必然也深深植根于他当时及先行的时代。这些思想家们往往从哲学的高度来为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寻求根据,希腊早期的梭伦改革就体现了这种法哲学思想的萌芽。梭伦把正义视为一切财富和冲突的神圣力量,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标准,他企图用“节制”的武器限制贵族和平民双方,贵族不要过分侵夺平民,平民不要过分反对贵族,大家都把正义和公道置于对财富的追求之上,社会就会安宁。这是一种中和、调停社会冲突的思想,这种思想在法哲学上表现为对正义、公道、和谐以及实现正义的手段节制、中和等的思考,而且通过梭伦立法,这种法哲学精神变成了希腊人早期的立法的实践,对后来的法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古希腊“立法者”们的立法实践也深深地影响了亚里士多德,正是这些立法者们的立法实践使得希腊人对法律的遵循成为一种世代相承的习惯和自觉的行为,使他们不认为法律是自由的羁绊,而是美德的载体,从而使古希腊崇尚法律的社会风气得以养成。 第二部分主要探究亚氏法哲学的人性论基础。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指出人之所以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本性的贪婪和追求情欲,对于这些邪恶的行为,光靠说服教育是难以起效的,能起作用的就是强制手段。这就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找到了依据。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同其它动物相区别的标志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但是他也认为,虽然人是有理性的,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违背人的理性,做出不合理性的事情,为了防止不合理性的事情发生,就必须用法律来对人进行约束,以此来阻止人性中那种向恶的趋势。最后,亚里士多德深入考察了法治与人治究竟哪一个是治国之道的问题。他明确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是社会最有效最佳的治国方式。 第三部分着重探究了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的价值基础。亚氏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在他看来,正义是良法的一种,是法律的化身和生命。他通过探寻正义的性质、类别、关系、结构、功能而建立了系统的正义理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了正义的实质和意义,认识了法的价值性和法治的价值根基。同时,他又对如何实现法的价值作了系统的论述:首先,他认为必须要有一个体现公共利益的优良政体的存在,这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前提。其次,要实行法治。他认为任何真实的政体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治优于人治。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体现和保障城邦的公共利益,推行善政,建立优良的城邦,还必须建立权力制衡的机制。总而言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就是合法、就是平等,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保护公民的共同利益和社会交往的准则,是城邦立国的原则和社会安定的基石,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义”理论是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其构建法律思想的价值基础,追求正义的实现是其法律思想的终极价值取向。 第四部分主要对法与政体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体和法律都是为了共同的善德和正义而获得了存在的理由。然而政体和法律谁又是最根本的呢?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他的看法:“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让政体来适应法律。”同时,亚里士多德又对什么样的政体才是理想的政体展开了讨论,最后的结论是:“完人的君主制”是理想的政体。那么,就是在这样的理想的君主政体中,究竟是君主至上还是法律至上呢?亚氏的结论是:只要可能,就应该遵守法律,只有法律没有涉及的特殊的情况,才能由人来解决。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权威高于君主权威的认识是他对他自己以及柏拉图的理想主义的否定,对现实的关切才是他的政治学的根本出发点。 第五部分通过对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和孟德斯鸠三位不同时代的法律思想家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亚里士多德之后的一些法律思想家们从他那里撷取了丰富的思想资源,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的许多方面,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具有了雏形,只不过他们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进行了发展和变化。通过对亚氏法哲学思想源与流的分析,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亚氏法哲学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