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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P2P网贷平台这种新型融资模式在我国蓬勃发展,它的快速发展对于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相比于传统融资工具,它涉及到了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居间关系、担保关系和保险关系。而且相比于国外P2P平台的盈利性和非盈利性运营模式,我国网贷平台主要采用纯线上模式、担保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平台本身不仅仅承担中介作用,而且参与度明显增强,这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相应风险控制和预设监管也需要进行多维度构建。通过以“P2P网贷”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截至2017年3月20日为止,共得到213起涉及网贷平台的案例,其分析结果表明司法审判现状印证了P2P网贷平台作为特殊金融服务行业亟待构建专门的合法性监管框架的判断。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三种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但目前我国形成的行业自律、司法机关法律规制和行政部门规制这三种监管途径还没有能够充分防范和规制这些风险。尽管行业自身、最高院、银监会等相关部门都发布规范进行引导,但都只是局限在相应领域宏观地制定发展方向或是预设风险警告,内容上并未对运营中的平台进行具体规范,缺乏可执行性。相比较而言,国外网贷平台运营经验比较丰富,操作方式也比较成熟,能够通过一系列措施降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英国政府启用以P2P金融协会(P2PFA)行业自律为主、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为辅的双轨制监管模式。不同于英国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P2P行业,美国对P2P网贷行业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管理架构。我国应根据P2P网贷行业自身的性质,建立相应监管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找寻最佳监管模式与监管力度。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对网贷这种融资模式有需求,同时我国参与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无论在收入和投资风险意识以及承受能力上都需要对其利益进行保护。所以,目前对于我国网贷行为的监管建议发展两个不同的路径:一类是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导向的私募性质的P2P网贷;另一类是以市场发展为导向的个人消费和微小金融服务类型。其次,应健全行业操作规范,提高平台风控水平。具体而言,我国应形成配套征信规范、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规避信用风险;通过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来规避流动性风险工具;通过建立多重监管机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落实资金隔离制度、规制虚假宣传方式等方式来规避非法集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