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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已经成为保险商事实践中较常见的现象,在处理海上货运险纠纷时,往往集中于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当前我国采用的法定保险利益原则否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保险利益,不仅与保险商业实践存在一定冲突,还制约了保险功能的发挥,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的需要,在国际保险法发展的新形势下,采用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认可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对于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力图论证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的完善路径。论文结构上包括引言、正文四个章节和结论部分。第一章分析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现实需求,并通过研究保险实务的典型案例提炼出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两种典型投保模式,梳理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争议,比较分析各层级法律规范以及不同审判实践对该问题的异同态度,阐释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在制度规则与保险实务上对于保险利益问题的争议。第二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历史时期关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进行历时性分析,并对两大法系均体现出的保险利益内涵宽泛化的立法趋势展开分析,同时寻求我国关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解释,论证我国应摒弃法定保险利益原则,改采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认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必要原因。第三章建立在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研究保险利益视角下重复保险问题及代位求偿的解决,从法律规范到保险实践阐释保险利益竞合下重复投保海上货运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分析对货物所有人及承运人均进行一定保护的保险弃权制度,以回应保险实务的现实需求。第四章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应适用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出发,研究《保险法》及《海商法》的立法完善,并从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规则提出当前完善我国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制度的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考察承运人与保险人在航运实务操作层面的对策机制,以完善当前法律框架内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风险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