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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做出的以威慑、遏制不法行为为目的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性、附随性以及法定性的特点。惩罚性即要求侵害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附随性是指惩罚性赔偿不能独立于补偿性赔偿而存在,以补偿性赔偿成立为前提,只有在补偿性赔偿不能对侵害人的不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时才可以考虑使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的谦抑性。法定性是指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法院不可以进行自由裁量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存在以下的不同:(1)适用的范围不同,补偿性赔偿中权利人只能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主张赔偿,而惩罚性赔偿不以此为限。(2)归责原则不同,补偿性赔偿归责原则比较多元,而惩罚性赔偿适用过错责任而且一般要求故意作为构成要件。(3)程序不同,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赔偿的成立和适用为前提的,而补偿性赔偿无此要求。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都是一种处罚方法,但是是不同的制度,在性质上,惩罚性赔偿是属于民事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是属于公法性质的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属于被侵害人个人所有,后者收入则收入国家财政。在程序上,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诉讼,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则是分别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与补偿性赔偿较为简单的填平损失的功能相比,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较为丰富如,通过高额的赔偿金来制裁不法行为,进而起到减少不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同时,由于被侵害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能鼓励被侵害人去行使权利。惩罚性赔偿制度自从产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直充满着许多争议,如有不少学者都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在本质上是与民法补偿性原理相冲突的,因而惩罚性赔偿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从性质从本质上看是私法性质的责任,传统民法要求具有补偿性,其是基于认为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既然是平等的主体一方则不能对另一方进行惩罚,只能要求对损失进行填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以前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进入到垄断时代,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垄断企业,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那种平等关系被打破,这些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形成了实质的不平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如产生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民法从一开始的只关注形式上的平等转向关注实质平等,惩罚性赔偿是与民法发展的理念相契合的。惩罚性赔偿在程序上适用的是民事程序,是由个人而不是国家来启动惩罚性赔偿,而且惩罚性赔偿金是归属于个人,所以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责任。同时从现实的需求上看,现代社会出现了侵犯消费者权益以及生态环境侵权为代表的大规模侵权的问题,它们的特点是侵犯的对象广,而且一般是不特定的主体,侵权的主体一般是大公司,由于大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一方面赔偿的金额较少,另外一方面由于缺乏经济上的刺激加上诉讼难度大,普通人起诉的欲望低,维权难度大导致传统补偿性赔偿难以对这些不法行为起到规制作用,因此催生了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性,在适用的过程中给与程序上的保障,如提高惩罚性赔偿的证明标准,当存在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竞合时,惩罚性赔偿优先予以适用。在惩罚性赔偿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争议,但是这并不妨碍该制度的发展。我国首先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解决当时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较为严重的问题,随后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最近通过的《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领域得到扩展,如由于目前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科技发展迅速而相关立法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民法典》首先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一般性条款。目前生态环境保护迫切,也为了贯彻绿色原则,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以及扩大了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一般性条款的适用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规则,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其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情节严重。其缺乏惩罚性赔偿数额上的规定,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保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以及惩罚性赔偿被滥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成立包括主客观两个要件,前者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意思,后者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而在《民法典》(草案)将客观要件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等,由于我国缺乏惩罚性赔偿在环境生态侵权适用的司法经验,容易出现惩罚性赔偿的滥用的问题,因此在《民法典》中将其改为违反法律规定较为合适。将违反缺陷产品警示、召回等补救义务纳入适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有利于解决现在企业怠于履行补救义务的问题,解决产品安全的问题。在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成熟以后,可以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条款,一方面可以为在具体类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更高层级上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应对层出不穷的侵权案件。目前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中的适用主要是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可以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中增加当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恶意违约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的建立。针对网络时代,人格权侵权具有隐蔽性,造成的损失严重等特点,而补偿性赔偿难以对被侵权人进行有效保护,可以将其纳入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鼓励被侵权人维权,以更好地在网络时代下保护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