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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尼日利亚自1971年建交以来,双边的经贸往来与科技合作发展顺利。尼日利亚已经成为我国在非洲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尼日利亚石油资源丰富,是非洲最主要的石油生产和出口地区,也是中国未来重要的能源合作伙伴。目前中尼石油合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正由于中国的石油企业进入尼日利亚市场较迟,对于在当地如何经营仍处在探索阶段。本文对尼日利亚油污损害引发的民事赔偿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系统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两国关系全面、深入的发展,维护中国企业在尼的合法利益。油污损害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在普通法系的尼日利亚,原告可以过失行为、妨害行为和严格责任为基础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也可以引用一种以上的侵权原因。每个规则都有其不同的证明要求,对原告起诉的能力都规定了具体的限制。石油公司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许多标准的抗辩事由。同时,尼日利亚并没有一部系统的、全面的调整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相关规定都分散在尼日利亚宪法和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当中,包括《1978年土地使用法》、《石油管道法》以及《1969年石油勘探和保护法》等。尼日利亚的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纠纷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包括协商、仲裁与诉讼。每种方式都各有其优劣。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种手段,并非最佳的手段,作为石油公司一方,如果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纠纷,尽量不要选择法庭判决。尼日利亚油污受害者的赔偿方式一般有现金偿付和替代补偿,同时受害者还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来消除或者减少油污的破坏性影响。在尼日利亚,石油公司面对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请求一般有四种常规的抗辩事由: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原告主体不适格以及第三方的破坏行动。石油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法辩护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总之,在一个距离中国2万公里的国家投资,风险在所难免,而我们希望中国的石油公司能够知己知彼,在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范围内加强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在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问题上做到既充分合理地补偿受害者,保护生态环境,也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石油运营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