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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实施,依据该《条例》居住证不仅仅是流动人口据以在某地居住的证明,也不仅仅是城市积分落户的工具,还承载着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配置功能。依据该《条例》未来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不再被严格捆绑于户籍,流动人口统一申领居住证并持证享有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这意味着,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将有机会通过申领所在城市居住证而享有该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无须以“落户”为条件。与此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办法,因而各地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居住证所承载的公共服务权利必然存在差异。面对城市公共服务机会的区域差异,农村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和偏好选择目标城市。
未来居住证制度下城市公共服务机会的区域差异、以及良好的城市公共服务所代表的更好的福利待遇、更高的生活质量、更大的发展空间,将实质性进入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效用函数。这在当今农村物质生活条件已经明显改善,农村劳动力对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和保障自身发展权益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重视,但城乡及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差异仍然巨大的现实背景下,无疑将对农村劳动力流动行为产生系统而深远的影响。
但是,由于原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下基本公共服务严格捆绑于户籍,外来人口与城市公共服务基本无缘,有关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现有研究中公共服务因素的影响未被系统全面考虑,针对公共服务影响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经验证据还相当欠缺。因此,本文针对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从捆绑于户籍到承载于居住证这一重大制度调整,关注居住证制度背景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依据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资料,测量流动劳动力通过申领居住证实际可享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及地区差异,论证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基本路径,实证检验城市公共服务因素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稳定性及流向选择的影响。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基于“用脚投票”机制、“地方效用”理论和新劳动力流动经济学理论,分析居住证制度背景下城市公共服务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理论机制,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假设探讨城市公共服务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直接效应(非货币性福利收益)和间接效应(福利水平上的相对剥削),并分别从不同类公共服务项目的差异化影响路径、不同家庭和个体的异质性影响路径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其次,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技术、统计指数综合评价技术等方法,以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为依据,依次从各城市中外来劳动力持居住证可享有的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包括以获得居住证为前提的排他性项目和不受居住证影响的非排他性项目)、供给质量调整后的“质量可比水平”和居住证申领概率等调整后的实际“可及程度”三个层次,系统测量各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和分类水平,反映这一水平的区域分布与结构特征。
最后,基于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农村劳动力在流入城市的长期居住意愿和流动方式(“举家迁移”式与“家庭成员部分迁移”式流动)两个维度,实证检验城市公共服务因素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稳定性的影响;从农村劳动力流向选择决策上,实证检验农村劳动力对各地(城市)公共服务因素“用脚投票”的过程和结果;检验城市公共服务因素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影响的家庭异质性和个体异质性;分类别检验各类公共服务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影响,观察农村劳动力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结构和偏好。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得到的主要结论是:
(1)居住证制度下农村劳动力享有城市排他性公共服务确实已经成为可能,在本文观测的所有样本城市中获得居住证均可享有至少5项及以上的排他性公共服务项目;但受城市承诺给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及居住证申领条件的限制,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中通过申领居住证实际可享有的承载于居住证的公共服务水平并不高;虽然从地区公共服务供给的绝对水平上看,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但是由于东部地区承诺给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权利项目数量相对并不多,尤其是在东部城市申领获得居住证的几率要低得多,从而使得流入东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实际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反而低于中西部。
(2)从居住证承载的排他性公共服务项目观察,在流入地城市中实际可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既有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举家迁移”式流入的概率,也有利于提高其长期居住意愿;但从全部公共服务项目总体观察,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可享水平仅对吸引他们“举家迁移”式流入所在城市有促进作用。其中,公共教育服务实际“可享水平”越高,农村转移劳动力选择“举家迁移”以及长期居住的可能性都越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可享水平”也有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长期居住意愿。
(3)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中实际可享有的全部公共服务项目总水平、承载于居住证的排他性项目整体水平、以及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服务分类水平,都有利于激励他们流入该城市。与此同时,上述激励作用的效果存在家庭、个体及城市层面的异质性:个体特征中,受教育程度和流动时间强化了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对公共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偏好、弱化了其对住房保障服务的偏好;家庭特征中,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劳动力更愿意流向实际可获得公共服务总体水平高,尤其是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高的城市;城市特征上,特大超大城市中住房保障服务对农村劳动力流入的促进作用更大,中西部城市中无论总体层面观察还是分类层面观察公共服务因素吸引农村劳动力流入的促进作用都更大。
针对上述主要观点,本文进一步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降低居住证和积分制门槛,提高持有居住证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持续转移;尤其要重视实际可获得的公共教育服务对农村劳动力稳定流动的促进作用,重视公共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实际“可及程度”对受教育程度高、流动时间长的农村劳动力更大的吸引力。
相对于同类研究,本文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1)本文设计了科学可行的方法系统测量通过申领居住证在城市中实际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了研究判断的客观性。相对于现有研究大多采用代理指标反映公共服务水平,本文设计的测量技术,基本全面地反映了公共服务的整体内涵,基本客观地体现了地区间公共服务的质量差异,基本合理地避免了地区公共服务的事实水平与非户籍流动劳动力可及水平之间不完全匹配导致的偏差。
(2)本文尝试在理论上解释中国农村家庭对公共服务的异质性需求影响其家庭成员流动决策的差异化作用机制,并在实证检验中根据不同类型家庭公共服务需求的差异性,设置相应的变量观察城市公共服务因素影响的家庭异质性,提高了研究判断的现实针对性。
(3)本文利用专门设计的测量技术,实证测量形成了一组在地级市层面反映流动劳动力通过申领居住证实际可享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系统数据,以此为基础实证检验各地方政府基于居住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如何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既对国内劳动力流动领域的研究有所弥补和贡献,也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基础数据、为地方政府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公共服务权利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未来居住证制度下城市公共服务机会的区域差异、以及良好的城市公共服务所代表的更好的福利待遇、更高的生活质量、更大的发展空间,将实质性进入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效用函数。这在当今农村物质生活条件已经明显改善,农村劳动力对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和保障自身发展权益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重视,但城乡及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差异仍然巨大的现实背景下,无疑将对农村劳动力流动行为产生系统而深远的影响。
但是,由于原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下基本公共服务严格捆绑于户籍,外来人口与城市公共服务基本无缘,有关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现有研究中公共服务因素的影响未被系统全面考虑,针对公共服务影响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经验证据还相当欠缺。因此,本文针对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从捆绑于户籍到承载于居住证这一重大制度调整,关注居住证制度背景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依据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资料,测量流动劳动力通过申领居住证实际可享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及地区差异,论证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基本路径,实证检验城市公共服务因素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稳定性及流向选择的影响。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基于“用脚投票”机制、“地方效用”理论和新劳动力流动经济学理论,分析居住证制度背景下城市公共服务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理论机制,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假设探讨城市公共服务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直接效应(非货币性福利收益)和间接效应(福利水平上的相对剥削),并分别从不同类公共服务项目的差异化影响路径、不同家庭和个体的异质性影响路径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其次,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技术、统计指数综合评价技术等方法,以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为依据,依次从各城市中外来劳动力持居住证可享有的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包括以获得居住证为前提的排他性项目和不受居住证影响的非排他性项目)、供给质量调整后的“质量可比水平”和居住证申领概率等调整后的实际“可及程度”三个层次,系统测量各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和分类水平,反映这一水平的区域分布与结构特征。
最后,基于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农村劳动力在流入城市的长期居住意愿和流动方式(“举家迁移”式与“家庭成员部分迁移”式流动)两个维度,实证检验城市公共服务因素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稳定性的影响;从农村劳动力流向选择决策上,实证检验农村劳动力对各地(城市)公共服务因素“用脚投票”的过程和结果;检验城市公共服务因素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影响的家庭异质性和个体异质性;分类别检验各类公共服务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决策的影响,观察农村劳动力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结构和偏好。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得到的主要结论是:
(1)居住证制度下农村劳动力享有城市排他性公共服务确实已经成为可能,在本文观测的所有样本城市中获得居住证均可享有至少5项及以上的排他性公共服务项目;但受城市承诺给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及居住证申领条件的限制,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中通过申领居住证实际可享有的承载于居住证的公共服务水平并不高;虽然从地区公共服务供给的绝对水平上看,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但是由于东部地区承诺给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权利项目数量相对并不多,尤其是在东部城市申领获得居住证的几率要低得多,从而使得流入东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实际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反而低于中西部。
(2)从居住证承载的排他性公共服务项目观察,在流入地城市中实际可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既有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举家迁移”式流入的概率,也有利于提高其长期居住意愿;但从全部公共服务项目总体观察,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可享水平仅对吸引他们“举家迁移”式流入所在城市有促进作用。其中,公共教育服务实际“可享水平”越高,农村转移劳动力选择“举家迁移”以及长期居住的可能性都越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可享水平”也有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长期居住意愿。
(3)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中实际可享有的全部公共服务项目总水平、承载于居住证的排他性项目整体水平、以及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服务分类水平,都有利于激励他们流入该城市。与此同时,上述激励作用的效果存在家庭、个体及城市层面的异质性:个体特征中,受教育程度和流动时间强化了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对公共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偏好、弱化了其对住房保障服务的偏好;家庭特征中,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劳动力更愿意流向实际可获得公共服务总体水平高,尤其是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高的城市;城市特征上,特大超大城市中住房保障服务对农村劳动力流入的促进作用更大,中西部城市中无论总体层面观察还是分类层面观察公共服务因素吸引农村劳动力流入的促进作用都更大。
针对上述主要观点,本文进一步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降低居住证和积分制门槛,提高持有居住证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持续转移;尤其要重视实际可获得的公共教育服务对农村劳动力稳定流动的促进作用,重视公共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实际“可及程度”对受教育程度高、流动时间长的农村劳动力更大的吸引力。
相对于同类研究,本文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1)本文设计了科学可行的方法系统测量通过申领居住证在城市中实际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了研究判断的客观性。相对于现有研究大多采用代理指标反映公共服务水平,本文设计的测量技术,基本全面地反映了公共服务的整体内涵,基本客观地体现了地区间公共服务的质量差异,基本合理地避免了地区公共服务的事实水平与非户籍流动劳动力可及水平之间不完全匹配导致的偏差。
(2)本文尝试在理论上解释中国农村家庭对公共服务的异质性需求影响其家庭成员流动决策的差异化作用机制,并在实证检验中根据不同类型家庭公共服务需求的差异性,设置相应的变量观察城市公共服务因素影响的家庭异质性,提高了研究判断的现实针对性。
(3)本文利用专门设计的测量技术,实证测量形成了一组在地级市层面反映流动劳动力通过申领居住证实际可享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系统数据,以此为基础实证检验各地方政府基于居住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如何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既对国内劳动力流动领域的研究有所弥补和贡献,也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基础数据、为地方政府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公共服务权利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