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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人民主权,这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在处理二者关系的问题上,主要分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个阵营。自由主义强调人权的首要地位。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维护个人自由才能避免政治立法者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共和主义则坚持人民主权的首要地位。共和主义者认为只有人民基于伦理价值观之上的生活意愿得到了维护,一种理想的社会观念才能为人民接受。哈贝马斯既不同意自由主义对人权概念“终极之真”的认同——自由主义者对人权的认识是基于道德的,自由主义人权视角下的公民形成的不是公民的自由联合体,更多的是单子似的个人;也不同意共和主义对人民主权概念“至上之善”的赞美——共和主义对人权的过分强调,则使人的主观能动性几乎消失殆尽。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理论都是片面的,前者在政治实践中赋予私人自主的规范意义太弱,后者赋予公共自主的规范意义则太强。哈贝马斯力图在二者之间寻找新的出路,通过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民主思想进行调和,制定出一种既能顾及保护个人自由的人权原则,又能够使公民在伦理和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的民主实践的方法。本文分析了哈贝马斯人权和人民主权理论的哲学基础,指出哈贝马斯以语言为工具,以合理化的商谈程序为依托,以生活世界为背景来阐明人权与人民主权的统一。理论是对现实的关切,只有以现实为依据,理论才不会是无源之水。哈贝马斯对人权和人民主权观的建构正是建立在批判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观念之上的。通过对二者观点的分析,使哈贝马斯认识到必须超越人权与人民主权二者之间非此即彼的关系,因为只有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现代社会的整合。而在现代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充分实证化的法律,因此人权与人民主权统一的关键也就在于一种合理化的法律制定程序符合所有人的预期。哈贝马斯最终找到的答案就是商谈政治理论,诉诸是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本文最后分析了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所面对的理论困难,指出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把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排除在外,其结果只能使商谈理论走向了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