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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日益腾飞发展,社会竞争逐渐加剧,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问题特别是涉及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问题不再被忽视或隐藏,而是在近年来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被报道和关注,社会各界对于如何处理暴力成性、不断制造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处理方式也有了更多的讨论和研究。为顺应时代发展以及有效规治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行为或其再犯可能性,2012年,我国专门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处置依据定义为强制医疗程序并正式以法律形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由此填补了我国涉及精神病人刑事犯罪领域的程序法空白,让人们长期恐惧的“武疯子”问题变得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领域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作为刑事特别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有一般刑事普通程序设置的基本原则性,如在适用程序时必须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有关诉讼权利如平等参与庭审、提起救济权利等;同时在适用程序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来进行,严禁出现权力被滥用现象。然而作为一个新设程序,其又是区别于刑事普通程序的特别程序,其适用上必然不能完全遵循普通程序模式,又加之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程序的规定相对笼统概括,导致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程序性、原则性规定无法应对现今复杂的社会实践,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入法后暴露的问题也日益被各类专家人士特别是法学类专家和司法实践工作者诟病。为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难题,“两高一部”均先后出台若干司法解释和规定,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如启动程序是关于证据的有关“危害性”、“严重性”标准难以认定、适用对象限制在了犯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者问题;审判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未作具体规定、决定作出后的救济方式较为单一问题;执行程序中机构不明确、经费无保障、期限不确定问题;以及解除程序的启动主体过于狭窄、也未其他救济等问题。在实践中“启动随意、决定容易”和“执行不易、解除更难”问题层出不穷。贯穿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始末的司法鉴定程序同样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如启动主体和程序均不规范、鉴定意见科学性不强等。这都充分表明了,我国现有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仍没有把“纸中法”真正转换为“实践法”,完善该程序是情势需要也是势在必行。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从各个程序的问题出发,再结合域外现代法治国家经验,寻求适合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先提问后作答”方式,从理论上研究探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更好的发挥刑事强制医疗设置的目的和意义,及实现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