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1。法学界普遍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种私权,具有专有性。但从人类文化传承方面来说,作者在享有专有权利的同时,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为社会尽一份义务,不仅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而且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2现代著作权法在设计之初,就根据“平衡精神”制定了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制度,用以协调著作权人独占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在两种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公益性图书馆承载着保存和传承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其作为公众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已成为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重要主体之一。本文围绕着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及服务过程中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阐述了我国《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适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的相关规定及不足,并根据不足找出解决的方案。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提出本文分析的主要问题。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图书馆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产生的法律背景、正当性以及判断标准。本章论述了图书馆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是在为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从人权、市场失灵、公共利益几个方面,分析了图书馆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存在的正当性;分析了图书馆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国际判断标准主要有“三步检验法”、美国“四要素”标准,并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四要素”标准。第二章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章阐述了馆藏资源数字化、安装数字制品、对网上资源进行下载过程中的复制行为,以及公开展览、放映、通过网络传播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行馆际互借的行为都是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分析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得出图书馆实施特定行为适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须符三个要件的结论,即一、有关的使用符合特殊情况;二、该特殊情况的使用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三、该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三章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可能性分析及法律建议。本章主要通过对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为制作文摘数据库而复制”以及其他可能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分析,找出法律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法律建议。认为法律应该:扩张图书馆已有的馆藏资源数字化适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明确规定图书馆为“制作文摘数据库而复制”的合法主体;明确规定图书馆为“为个人学习、研究而复制”的主体;明确规定图书馆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复制”的主体。第四章图书馆服务过程中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可能性分析及法律建议。本章通过对“向本馆馆舍内提供收藏的合法数字制品”、“文摘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展览、放映”以及“为馆际互借而复制”行为的分析,找出法律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法律建议。认为法律应该:扩张图书馆已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允许图书馆将文摘数据库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明确规定图书馆部分展览、放映行为适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补充规定“为馆际互借而复制”适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第五章结语。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图书馆适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的规定,范围窄,内容少,具体规定也很粗糙。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过程及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复制、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很多问题,如果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图书馆从事这些活动举步维艰,以“四要素”为标准探索图书馆可以适用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应是图书馆合理利用资源的出路。法律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图书馆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范围,明确规定图书馆可以主张的限制与例外,补充规定图书馆可以适用的限制与例外。我国著作权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改,构建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立法框架,显得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