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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89年美国在费城会议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以来,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之间的冲突就一直存在,很多思想家和法学家都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两者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宪法修改进行缓解,这也是宪法修改的作用所在。但是作为一国最高法律的宪法自身的稳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宪法的频繁修改会动摇立宪主义的根基,无异于宪法的自杀行为,所以宪法的修改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或者说满足一些条件才能进行,这对维持宪法的权威与持久生命力至关重要。本文以我国2016年设立监察委试点和2018年的宪法修改作为背景,在回顾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宪法修改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宪法修改的条件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同时澄清了宪法修改条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其次对修宪权、宪法修改限制理论为何构成宪法修改的前提条件进行了分析;再次分析了宪法修改的充分条件即社会共识和“宪法时刻”;最后对宪法修改过程中政党、议会的作用进行了阐释,并分析了宪法修改的条件与中国宪法修改实践之间的联系。本文认为,宪法修改的条件是指制约和影响宪法存在与发展,并促成宪法进行修改的外部因素。宪法修改限制理论涉及人民主权、宪法核心、修宪权等多个与宪法修改相关的核心理论,直接影响着宪法修改条件的确立。宪法修改限制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核心不被废弃,即为宪法修改设置界限,宪法修改行为不能触及宪法的核心,这一理论构成宪法修改的前提条件。宪法修改是一种行使主权的行为,这种主权是宪法框架下的程序性权力——修宪权,具有修宪权是宪法修改行为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修宪权也构成了宪法修改的前提条件。宪法时刻意味着国家秩序重构的重大瞬间,在这个时刻需要通过制宪或者修宪缓解宪政危机,是宪法修改的充分条件。而促成宪法时刻来临的社会共识,凸显了社会大众对修改宪法的强大诉求,也构成了宪法修改的充分条件。在各国宪政实践中,政党、议会的支持是宪法修改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这两者构成宪法修改的必要条件。从整体上看,宪法修改条件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修宪权与宪法修改限制理论是前提条件;宪法时刻和社会共识是充分条件;政党和议会的作用是必要条件。前提条件是启动宪法的修改所必须具备的,充分条件加强了宪法修改的合法性,必要条件决定着宪法修改的成功与否。在新中国的历次修宪实践中,这三类宪法修改条件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