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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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既是处理个人信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也是与知情同意并列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厘清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近几年出台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已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制度的核心内容仍存在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已公开信息的认定问题、判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时的因素考量问题以及已公开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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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既是处理个人信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也是与知情同意并列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厘清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近几年出台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已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制度的核心内容仍存在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已公开信息的认定问题、判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时的因素考量问题以及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例外的认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也是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问题。经过研究发现:已公开个人信息是指处于公开状态的个人信息,但其不包括被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已公开个人信息可经由自然人自行公开,也可因其他合法理由公开。判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应当考量的因素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已公开的敏感个人信息,对其因处于已公开状态而合理使用存在一定的阻碍;已公开的非敏感个人信息,一般可以合理使用,应当依据其对信息主体造成的影响大小进行评估分级,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要求。其二,使用的目的,合理使用不排斥出于商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并且合理使用的目的应受到个人信息公开时目的的限制。其三,使用的方式,使用的方式应当具有正当性,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其四,使用的场景,使用行为应当符合该个人信息公开时的场景脉络,且应当在具体使用场景框架与脉络的合理范围内。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例外有“自然人明确拒绝”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自然人明确拒绝”是信息主体行使信息自决权的表现,一般会导致合理使用的禁止,但这一禁止不应当被绝对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例外规定是为了对保护重要个人信息权益及增加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定的灵活性,对“重大影响”的认定需要权衡个人信息上的利益,结合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以及个人信息处理的结果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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