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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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真人真事改编作品就引发了多起人格权纠纷案。随着时代的发展,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也越来越受到追捧,相关人格权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案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创作者未经原型人物许可,在作品中使用其肖像;创作者通过作品公开原型人物的隐私;作品中虚构的情节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等等。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和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均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如何平衡二者的权利冲突,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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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真人真事改编作品就引发了多起人格权纠纷案。随着时代的发展,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也越来越受到追捧,相关人格权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案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创作者未经原型人物许可,在作品中使用其肖像;创作者通过作品公开原型人物的隐私;作品中虚构的情节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等等。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和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均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如何平衡二者的权利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及其他经典案例进行归纳,指出作品侵犯人格权纠纷本质上是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论述与分析,本文发现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未予区分、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未经统一、漠视创作自由的保护与激励这三个方面。其次,针对此类纠纷,本文进一步研究了权利冲突的成因,主要包括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的关系的相互性、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益诉求的差异性等。再次,从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以及二者的平衡保护三个方面论证其必要性之所在。最后,从明确权利边界的界定标准、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统一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构建人格权财产利益救济的赔偿标准四个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期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机制,实现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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