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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致使证券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对市场中专家的规制很不成熟。在民法领域所谓的专家是指那些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以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士,相较于与之发生法律关系的普通大众而言,两者居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专家责任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因此近年来专家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主要着眼于证券市场专家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切入点对专家民事责任进行分析。 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专家以及专家的活动,然后论述了虚假陈述的定义,最后介绍了各国对于专家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几种主流观点,即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法定责任说。通过对三者的比较分析,认为:契约责任由于有其相对性的局限,不利于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侵权法救济的理论基础更为符合法理,将专家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符合侵权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提供一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市场的虚假陈述的法律救济模式,符合证券民事责任一体化的要求。 第二部分内容是关于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国外及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专家虚假陈述的过错推定责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虚假陈述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是具体分析专家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首先具体论述了侵害行为即专家的虚假陈述行为,由于采用了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因此界定了专家过错的认定标准。然后具体分析了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最后论述了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害后果。 第四部分是关于专家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抗辩事由。在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实行过错推定。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在虚假陈述案件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