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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确立了世界海洋的新秩序,包括沿海国的领海宽度可以主张到12海里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制度,掀起了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新热潮,同时也激化了国家间的海洋权益争端:狭窄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矛盾加剧,海上岛屿和岛礁主权争端日益增多,对海洋空间的占有和海洋资源的利用等各种海洋权益纷争频繁发生。《公约》在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了四种争端解决程序,并给予各缔约国自行选择的权利,而对未作出选择的缔约国则视为接受附件七仲裁程序,同时,在发生争端的当事国对程序选择不一致时,也适用附件七仲裁程序管辖。从《公约》规定来看,附件七仲裁程序的强制管辖可适用与我国的大部分海洋争端。已经结束的中菲南海仲裁案也是由菲律宾单方提交附件七仲裁的一个案例。此案也提示我们,认真研究《公约》中有关仲裁条款并想好仲裁庭管辖权的应对之策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共分为三章,从实践中仲裁庭管辖权的自我扩权现象入手,结合《公约》中有关仲裁庭管辖权的规定,分析了《公约》有关条文的缺陷和不足,阐述了这些不足对仲裁庭管辖权判定产生的影响,并通过分析有关案例论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认定的现状与漏洞,并思考了一点对于我国应对仲裁庭管辖权的一点建议。本文第一章提出了仲裁庭管辖权自我扩权的现象,及造成这种现象的《公约》对仲裁庭管辖权规定的漏洞,从《公约》关于仲裁庭管辖权适用要满足一般条件和管辖内容上分析了《公约》规定在仲裁庭管辖权判定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从对规定条文的解读上讨论了这些不足产生的原因。本文第二章先从案例的分析中讨论了仲裁庭管辖权具体的运用和实践,分析了其中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内容以及管辖权认定的失败之处,然后从法理上,通过研究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仲裁庭管辖权产生的背景,分析了《公约》规定仲裁庭管辖权的意旨,并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范围作了简要讨论。本文第三章对我国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之后应对附件七仲裁庭的管辖提出了一点建议。面对复杂而重要的海洋争端,在尊重和正视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上,充分认真的研究《公约》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规定,对于混合型海洋争端不接受仲裁管辖,对于不涉主权的争端有选择的主动参与仲裁程序,利用《公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