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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婚姻法典,该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等二项制度一起形成我国比较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活动正式起动,作为民法典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及其法学研究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对离婚制度的研究,主要方法是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平衡及制约来设计,但也必须考虑到相关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对于现行离婚制度的建构性影响。
协议离婚制度在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忽视了其与裁判离婚和国家监督之间制约关系。不仅如此,协议离婚行为还应该符合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对裁判离婚中限制性规定,对于军人婚姻特殊性保护从法理和政策性分析两方面来看,应予废止;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则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取消该诉权行使期间限制。离婚标准的法理审视论证了“感情破裂说”可行不可取,“婚姻关系破裂说”可取不可行。
离婚救济思想在中外离婚制度中,具有普适性。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几个难题:一是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定情形过于具体;二是当事人取证权与第三人隐私权的关系;三是家务劳动补偿不应仅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
综合上述的研究、分析,对未来我国民法典亲属编中离婚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