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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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导致社会交易量持续增长,各类合同纠纷纷至沓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纠纷也随之出现。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检索结果高达5900份。《合同法》第92条首次确立了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58条在《合同法》第92条基础上稍作修改,保留了后合同义务相关规定。然而,无论是《合同法》第92条还是《民法典》第558条,都属于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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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导致社会交易量持续增长,各类合同纠纷纷至沓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纠纷也随之出现。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检索结果高达5900份。《合同法》第92条首次确立了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58条在《合同法》第92条基础上稍作修改,保留了后合同义务相关规定。然而,无论是《合同法》第92条还是《民法典》第558条,都属于不完全性法条,并未规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有关后合同义务的司法解释也仅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了违反后合同义务应赔偿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后合同义务的内涵界定不清和概括性表述造成了后合同义务的错用和滥用,影响了相关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展开研究。通过搜集和分析有关后合同义务的司法判例后发现,司法裁判中后合同义务的主要类型包括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义务,违反上述后合同义务的责任主要承担方式为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当前,有关后合同义务的司法裁判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后合同义务的内涵界定不清。具体表现为将后合同义务与合同解除的效力规定混淆;将后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混淆;将合同无效的效力规定与后合同义务混淆;将侵权行为与后合同义务混淆;将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混淆;进而导致后合同义务的适用标准不统一。第二,后合同义务的履行规则不明。具体表现为后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和后合同义务履行费用的承担主体不明确。第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具体表现为归责原则、责任性质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基于司法裁判中出现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后合同义务的司法适用。首先,界定后合同义务的内涵并将其与其他义务类型区别开来。其次,基于义务类型的不同,区分后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并且明确义务人是后合同义务履行费用的负担主体。最后,建议在后续司法解释中完善后合同义务相关规定,明确后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明确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为继续履行、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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