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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态度主要有三类:不予直接回应、将其当做证据审查和使用、经审查后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证据,更多的体现在法院对其的查明方式上;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在形式和实质拘束力方面与正式的法律规范相同。 法院一般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尊重特殊行政规范性文件、肯定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确认行政职权、考量国家政策。法院评述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考虑其与上位法的关系;不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裁判的理由常涉及合法性、可适用性等多方面的问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