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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实践证明,“良法” 的制定须臾离不开完善的立法程序的切实保障。立法审议作为立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其审议质量的高低直接掣肘着所立之法的质量。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制定出能为民众认同、消化乃至自觉遵守的地方性法规,不断探索并逐步完善立法的审议程序。其中对立法审议组织结构的不断调整便是重要的一环。立法审议组织结构调整的过程实质就是立法审议组织结构变迁的过程。立法审议组织结构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法规案的审议次数制度的演变,另一个是审议组织会议形式的演变,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审议组织结构的变迁。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组织社会学中的组织结构与功能原理的研究视角。从组织结构与功能原理的视角来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何调整立法审议的组织结构,怎样调整立法审议的组织结构,调整的结果如何?这正是本文予以研究<WP=4>的动因。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来考察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审议组织结构的变迁对立法审议质量的影响,以期能够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审议质量的提高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同时,本文也试图在对这些问题回答的过程中,为读者描绘出我国立法审议的真实图景。本文选取上海市人大作为研究重点。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 前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动因、研究视角和研究目的作了简要说明。 正文第一章主要对组织、组织的结构、立法审议的组织、立法审议的组织结构以及立法审议组织结构的变迁进行了详细的理论介绍。 正文第二章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二十多年来的立法审议组织结构的变迁过程――从起步探索到发展再到完善――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从这一描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立法审议的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变动并越发复杂,立法审议的内容也在不断规范和细化。 正文第三章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组织结构的变迁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组织结构的变迁是由其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共同影响下促成的,二者是一个永不停息的互动过程。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而言,在立法审议组织结构的变迁过程中,常委会由最初的被动角色已经开始向主动角色转变;常委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则经历了由最初的“表决器”到纯粹为了通过法规案,直到今天开始渐渐发挥其独立的作用。 正文第四章从组织结构与功能原理的视角,指出目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途径。 结语部分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