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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化学工业的发达程度可以说是一个工业化国家的重要标志,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涉及各个生产行业或部门,向环境中排放各种化学物质亦成为现代工业的特点。为了满足人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活方式,各种化学物质可谓层出不穷。但其中很多化学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使用法律对这些化学物质进行管理成为必然。 传统的化学物质管理立法主要针对的是具有明确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农药通常是由有害化学物质生产的,化学物质管理立法可以说是从农药管理开始的。对劳动场所的有害化学物质管理立法亦是相同。为防止不同领域的化学物质的危害,各国还纷纷制定综合性的危险化学物质管理法。这些立法中的化学物质的性状是明确的,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具有充分的盖然性。其立法的核心思想可以说是对化学物质进行危险防御。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不明确,存在环境风险。传统的化学物质管理法律无法应对此种环境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法律规制也就应运而生。公权力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直接介入以及企业自主地对环境风险的控制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法律规制分为行政规制模式和自主规制模式。 从传统公法理论来说,行政权是不应该介入到不确定危害之中。但对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而言,从理论和现实上都要求行政权的介入。为此,日本、美国以及欧盟都制定相关法律针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进行行政规制,对化学物质进行事前审查。化学物质审查制度从形式上来说是行政许可,但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一种行政裁量。在审查过程中,对没有经过风险评估的化学物质规定了提出信息资料的责任,而对于已经提出信息资料的化学物质,如果环境风险还是不明确,则根据国家保护环境政策水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但是,此种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行政规制会存在诸多问题,在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上有一定局限性,所以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也就呼之欲出。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自主规制是企业自主地对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其背景是行政规制不足,环境法律责任严格化,以及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而要求国家与社会进行协作。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自主规制中,自愿实施高生产量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体现了行政机关与企业的直接协作,而化学物质信息统计与公开制度则促进企业自主地削减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以实现风险最小化目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自主规制是以协作原则为基础的,存在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责任配分、合意以及参加的诸要素,其根本性质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责任配分,其特征是自主性、双向性、规范性。同时自主规制也存在若干问题,如没有强制力而导致环境风险治理实效的弱化以及有可能危害到基本权利等等。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与行政规制的协调适用。 目前,中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凸显,而相应的法律规制制度并不成熟。在行政规制方面,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效力层级太低,内容不够完善。而在自主规制方面,由于化学物质信息统计与公开制度的乏力,企业自主削减环境风险的动因不足,风险交流机制不畅,使得自主规制基本上是处于一种空白状态。所以为了能够充分控制中国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必须树立全面控制环境风险的思想,以及构建系统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行政规制与自主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