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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是一种刑法解释的价值分析方法,它以公众认同的实现为价值取向,通过对不同的解释方法和解释结论的价值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最有利于公众认同实现的解释方法进行刑法解释,从而在保障法律效果的前提下,使社会效果得到最优化。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审判极具参考价值,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提出,对于有效发挥刑事司法的能动性、解决刑法专业化与常识化的矛盾以及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深入分析了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现状,一方面,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在当下的法治环境中客观存在并有了初步发展,主要表现为在司法工作指导原则中确立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有意识的对罪名进行选择性适用;另-方面,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现有发展离真正实现仍然有遥远的距离,主要表现为公众对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和刑法解释的专业化缺乏有效的认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机关在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存在机械地、片面地理解公众认同以及脱离社会实践,轻视、忽略了民意的存在。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面临着民意与制度的双重困境:一方面,民意的不合理性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困难重重,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难以准确掌握民意、无法应对民意的频繁变化以及难以适应民意的非理性。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存在的观念冲突与制度缺失也使刑法解释公众认同面临困境。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必须突破民意与制度的双重困境,合理的解决形式与实质的双重问题。对于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方法,本文进行了民意表达机制与刑法解释技术两个方面的思考。民意表达机制的构想,主要是通过机制上的创新,在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从而使民意能够充分、有效的表达,司法机关也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民意的最新动向。刑法解释技术的反思,主要是提倡在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过程中,重视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使刑法解释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以应对立法滞后性带来的问题,从而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本文最后对全文的内容进行了简短的总结,并就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进行了分析,并对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实现的可能性进行了预测。文尾主要阐述了在追求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尽可能的避免破坏刑法的安定性,尤其是在法官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对于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应当承担必要的自证义务,以防止刑法的安定性受到侵害。同时,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具有较高可能性,做出判断的依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支持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例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