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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以及我国加入 WTO,法律所依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在经历从实践到理论的发展过程之后,开始引起民事诉讼模式领域内的改革。最初的审判方式改革,人们把着眼点放在诉讼的效率上,围绕诉讼效率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改革。历经二十余年的改革,民事诉讼效率确实有了一定的提高,引起了民事诉讼法律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某些变化,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欢迎。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人的活动,离开人的活动,民事诉讼就不存在;离开对人的需求的研究,就无法真正认识民事诉讼的本质所在。本论文创新之处就在于以人为本研究民事诉讼模式改革。其理论依据和基本内容在于:马克思在分析人与法律的关系时所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这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法是保障公民解决民事实体纠纷过程中人权的法律,民事诉讼模式运行的过程是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的过程,因此,民事诉讼模式改革必须着眼于公民人权的保障,即在民事诉讼模式改革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是在民事诉讼模式改革过程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模式改革就是要改革那些人民不满意、不答应的问题,就是要改革那些不尊重当事人尊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问题,进而构建利民、便民的民事诉讼模式,使人们能够平等地参与民事诉讼、平等享受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地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1971 年美国学者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一书,从政治学的角度阐述了其以程序倾向为特色的正义理论。自此,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和学说不断出现。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就是美国耶鲁大学马修教授的尊严价值理论和美国康乃尔大学萨默斯的程序独立价值理论。马修的价值尊严理论的核心就在于:评价程序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序。这种体现于法律程序本身之中的价值,是以人类普遍的人性为基础而提出的。马修的价值尊严理论直击法律界长期奉行的实证主义、程序工具主义。而萨默斯的程序独立价值理论认为,程序价值不是泛指评价法律程序的所有价值标准,而是通过程序本身并非通过程序结果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内涵。程序价值重视的是过程价值而非结果价值,目标是使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应得的平等的待遇。程序的价值就体现在过程之中,而非结果。马修与萨默斯的理论相辅相成,构成了程序价值理论的完整体系。对于研究、认识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反思二十余年的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由于没有将程序价值理论植入程序改革之中,没有重视以人为本理念为指导,使得人们对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认识停滞在表面化的层次上,改革失去了理论标准。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是当事人自愿启动、自主处分、法官居中裁决的过程,程序价值内容表现最为充分。公开审判,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