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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夏天,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这项法案的颁布,对内部控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该法案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鉴证报告,给上市公司带来了非常大的信息披露成本。对该法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遵循该法案的成本、以及所带来的收益之间的权衡。从2011年起,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处在从自愿披露阶段到强制披露阶段的过渡期。从美国的情况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己经成为判断萨班斯法案执行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2010年,我国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共同颁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从此,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处在从自愿披露阶段到强制披露阶段的过渡期。在这样的基础上,了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可以改变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对所投资单位的风险预期,了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融资约束是否具有缓解作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对进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强制阶段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广泛阅读学者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理论分析主要通过基础理论的梳理,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融资约束影响的机理分析。实证方面采用2011-2012年的数据,根据Almeida、Campello和Weisbach(2004)构建的现金—现金流敏感度的基本模型为基础,采用分析工具SPSS,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以及回归分析验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分组检验进一步验证分析不同大股东背景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之间关系的差异。同时,借鉴Dhaliwal等(2011)的研究,考察了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其未来一年内股权再融资机会和融资金额的关系。最终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文首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公司在寻求发展时,对内部资金的依靠程度越低,使得公司具有较低的现金-现金流敏感度,也就是公司具有较低的融资约束。第二,通过使用国泰安数据库,将取得的样本以控股股东性质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再根据不同的分类进行单独的研究。最终结果显示,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表现的要更显著些,与此同时,国有上市公司的结果则不显著。第三,出于稳健性的考虑,考察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其未来一年内股权再融资机会和融资金额的关系,结果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与股权再融资机会和融资金额显著正相关,进一步证明了本文的结论。同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还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披露的报告的格式以及名称不统一等;其次,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政府给予相关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当竞争。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