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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我国间接证据证明作用,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正作用及重视独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作用,这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第一章是有关间接证据的概述,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事实”。间接证据的范围十分广阔,同时间接证据主要为实物证据,因此间接证据的特点有广泛性、客观性、间接性、依赖性和推理性等。本文第二章阐述了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以直接证据的弱点为出发点,正是由于直接证据存在的一系列弱点,间接证据作用的发挥成为必要,一方面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有印证作用,表现为间接证据形成链条时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和间接证据未形成链条时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同时间接证据还对直接证据有补正的作用,补正作用对于认定案件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若符合一定规则则可以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本文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下间接证据的运用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这种模式有其不可忽视的优点即经印证的证据可靠性较强,但同时该模式具有一些缺陷,笔者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改善措施。紧接着主要介绍了我国间接证据在此模式下的运用情况,主要通过案例分析说明了我国忽视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作用和未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的作用。本文第四章提出了强化间接证据证明作用的一些建议。一方面应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正作用。另一方面应重视独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作用。重点论述了如何改善运用间接证据独立认定案件的现状,主要阐述了三方面改善内容,一是制定一系列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相配套的制度;二是调整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三是改变对口供过分看重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