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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我国合同法律法规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合同。随着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也日渐显现。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所具有的长期性、复杂性、专业性,以及投资规模大、参与方众多等特点,其争议产生的原因和类型也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态势。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的传统模式不外乎自行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因此,分析和研究国外较为先进的争议解决模式——专家评判机制,对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争议解决模式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也必将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文第一章详细地分析了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概念、性质、特征和分类,并较为系统介绍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沿革。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程转包、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难点问题也作了一定程度上的探讨。第二章则更偏重于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产生的成因、类型。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问题广泛而复杂,履行期限长,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参与单位众多,争议所涉标的较大,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合同当事人往往因此而产生争议。分析此类争议的类型,则多集中于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停工窝工损失等方面。第三章引入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专家评判机制这一核心概念,在此机制下,合同当事人可将争议提交给双方事先约定的或认可的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评判,并对专家评判决定的效力事先进行约定。从性质上来说,专家评判机制属于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专家评判机制具有时限性、专家评判决定的非立即终局性和经济性的特征。专家评判机制也体现了当事人高度自治、客观性、友好解决争议、快捷性等争议解决原则。本章还从实践的角度介绍了专家评判机制在FIDIC等标准文本中的实际应用。第四章则分析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的传统模式,如当事人的自行和解、通过第三方调解、仲裁与诉讼等方式。与传统模式相比较,专家评判机制所具备的争议解决的及时性、当事人的高度自治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第五章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传统解决模式的不足,和解由于缺乏当事人的自愿性、自律性往往导致其流于形式;通过第三方调解的可操作性较差;而仲裁或诉讼这两种方式需要花费的时间长、精力耗费大、结果执行难。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引入专家评判机制的必要性。鉴于专家评判机制的特点,建议其评判程序的启动、评判决定的效力等均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而对于专家评判的程序等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具体化建议,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专家组的具体名单、三至五人的专家数量、专家对于程序拥有充分自主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