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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项目职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有关职业运动员权利保障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在工作合同方面,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体育界的广泛关注。其中,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由于工作合同性质不明、劳动法方面的法规与体育行业规则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导致职业运动员无法顺利解除合同,从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笔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对前人文章中有关职业运动员解除工作合同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职业运动员”的范围和“工作合同”的性质重新进行了界定,从而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职业运动员应该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在相关部门批准注册;受雇于某一俱乐部,并且与俱乐部之间有工作合同;拥有自身人力资本所有权。第二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界定为劳动合同,从而更好地保障职业运动员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重分析了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制度在体育行业里难以解除工作合同的问题;二是体育行业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和承担方式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从而产生冲突的问题;三是行业内的纠纷解决机制排除司法救济,缺乏中立性的问题。针对以上三方面问题,本文从职业运动员本身职业的有限性、具有高风险、培养成本高、转型困难、受行业规则约束方面;体育行业深受举国体制影响,存在特有的合同解除制度、转会制度以及自治理念盛行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的规定不完善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成因分析。为保障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文末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体育行业需要在合同解除的规则中引入预告解除制度,并根据行业特点加以细化;在转会规则中需要放宽转会时间,减少转会费用,增加对原俱乐部的惩罚措施;在违约责任的规则中要减轻对职业运动员的体育处罚;在特殊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应该引入司法监督或者加快推进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要对《劳动合同法》中预告解除权进行期限与范围的细化,对即时解除权要进行程度和程序方面的细化。结合以上对策才可以保障体育职业化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