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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被葡萄牙管治多年,其法律渊源体系基本采用的是葡萄牙的宪政模式,法律渊源体系由适用于澳门地区的葡萄牙宪法规范、一般国际法及法源条约、澳门组织章程与葡萄牙法律、澳门立法会法律与总督的法令、训令等构成。澳门回归之后,宪政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一个由葡萄牙管治的地区转变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法律渊源的基础为宪法以及澳门的根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回归前的法律、总督法令等在新的法律体制下要进行改变。 在进行了法律本地化之后,其成果似乎并不明显,而由《澳门基本法》所确立的立法会立法模式,行政长官的行政立法模式,人大与澳门法院的解释法律机制、基本法审查机制等,给回归后的法律渊源变化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至2009年《关于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颁布之后,对于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法规的分类以及原有法令的修改废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部法律也成为梳理现行澳门法律渊源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今的澳门法律渊源依旧处于较为混乱的阶段,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 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法以及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对以往的研究成果加以提取中心,进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对回归前后澳门法律渊源做了对比分析,重点放在1987年签订《联合声明》之后的法律渊源变化以及回归后澳门基本法的解释,原有法令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分析发现在法律渊源变迁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渊源并不明确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因此,本文从变迁的角度出发,探究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过程,并且对产生的问题进行思考,并对现行法律体制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本地化成果、明确各法律规范的位阶效力、完善澳门法律的解释机制、构建澳门基本法的监督机制等,保障基本法的贯彻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