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术界对于上诉审程序的研究已经涉及诸多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诉要件的研究以达到有效限制进入上诉审程序的案件数量,使案件合理分流,减轻二审法院压力,从而使上诉审程序得以进一步完善。文章首先对我国的民事上诉要件的运行现状进行客观分析,包括提起上诉的主体、客体以及其它方面的限制,指出其中不完善之处。我国民事上诉要件极为宽泛,对提起上诉的案件几乎不加限制,使一些没有必要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都能够受到二审法院的再次审判,不仅浪费了我国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是使上诉审程序的功能甚至于一审程序的功能发挥受到不利的影响。民事上诉要件的不完善,给相当一部分人滥用上诉权提供了机会,虽然上诉权本是当事人的一项正当权利,但是不合理的利用,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这都严重违背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体现在各个方面。面对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的这一重要问题,本文对形成此种现状的成因进行了一些主观上的分析,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当事人民事上诉权的限制不当,使得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提出无理上诉,造成民事案件的上诉率居高不下。上诉权在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当事人可以就哪些一审裁判提出上诉,这些裁判就被称为上诉对象。世界多数国家都对上诉对象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的裁判分为判决、裁定、决定,而一审作出的判决都属于上诉对象,只有极个别的一审裁定属于上诉对象,如此一概而论的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对一审程序的地位及价值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无论在司法界还是在普通大众中,这种认识误区造成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效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一审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形同虚设。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在研究过程抑或是司法实践中,只孤立的关注某一程序阶段,必然会影响整个诉讼程序。忽视一审程序应有的价值,进而影响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职能的发挥,不利于民事纠纷及时、有效的解决;此外,我国法律本身规定的宽泛性,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规定,没有达到法律制度的准确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必然不能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使现实中无理上诉的行为大量存在。上诉审程序功能巨大,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维护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程序安定等,为保障其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上诉要件进行完善。上诉要件自身也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为上诉利益要件,把上诉要件具体划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使上诉要件的内容更加明确,使我们在完善上诉要件的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要求我们通过完善上诉要件来限制不合理的上诉行为,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本文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民事上诉要件的具体手段:确立上诉利益要件,在民事上诉立案过程中把上诉利益作为提起上诉的一个限定条件,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确立上诉许可制度,根据一审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有必要对其提起上诉,把一些案情简单、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排除在上诉审程序之外,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限制上诉对象,适当扩大可上诉的裁定的范围,同时适当限制可上诉的判决的范围;认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即对于一些当事人达成不上诉合意以及放弃上诉权的行为给予及时的认可;对恶意上诉、无理上诉的行为进行一定力度的惩戒,以此来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