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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形式,人们对它已经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思维模式与认识。这一点从我国现行刑法典与司法解释对强奸罪的规定与阐释就可窥见一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文化层次与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的价值与权益的保护与实现的问题也日益重视,我国虽然对强奸罪的规定几经修改补充,但其在犯罪主体、客体、对象、制裁手段等方面的不足之处越来越明显。本文拟从强奸罪的理论基础入手,对强奸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和文化背景进行分析。通过国内与国外对强奸罪的规定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强奸罪法益保护的历史演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强奸罪的传统立法模式及其现代立法模式进行分别的阐释,从而寻找并发现强奸罪在整个人类历史中的演变规律及依据。并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通过重点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取消性别歧视,实现男女性别平等。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通过改变在刑法中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表述方式,从而扩大强奸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和犯罪对象方面的范围,从而在犯罪客体方面实现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在犯罪主体方面女性不仅可以成为间接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直接实行犯。
二、如何打破狭隘的“阳具性交中心论”观点,重新界定强奸罪中的“性交”,将一些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反自然的性交行为纳入强奸罪的调整范围之内。对强奸罪中规定的“其他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较大的问题—骗奸行为的定性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三、从影响刑事立法方向的犯罪化选择的因素与信息入手,重新审视婚内强迫性行为,在明确夫妻同居义务的前提下,承认婚内有奸,依据不同的情况,即根据行为人的手段、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对婚内强迫性行为进行处理,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处理的主动权授予妻子。
四、结合国外的立法例,从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出发,对将法定强奸罪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的问题从我国刑法规范结构方面进行讨论,建议将法定同意年龄从14周岁提高到16周岁;并且在此基础上将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4周岁、14周岁以上到不满16周岁两个阶段。本文将通过对以上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逐渐完善我国强奸罪的规定,实现刑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