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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秘性很难依循传统的举证原则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司法解释以法律推定的形式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债务性质认定问题,并可能导致非举债配偶方利益不当受损。为了有益司法实务,本文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适用何种债务规则为突破点,尝试构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与债务偿还规则。本文除引言外,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对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何种债务规则的分析与界定。这是本文的难点和创新之处,该部分从债法规则及理论出发,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适用共同债务规则而非连带债务规则,体现在诉讼程序上应当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并且夫妻应以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章,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梳理与审视。该部分对现行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分为两种,并着重对传统的债务认定标准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认为传统的债务认定规则的主观认定标准应当是举债目的或原因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非“双方合意举债”。第三章,对夫妻单方举债的债务性质认定规则梳理及审视。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之处,该部分着重从对法律推定规则的梳理出发,对司法解释所创设的推定规则的创设理由和创设目的进行分析,认为该推定规则因创设理由的缺陷导致不能证成创设目的的正当性,并且其构建路径与传统的债务认定规则具有实质相通性。第四章,对夫妻单方举债的债务性质认定与债务偿还规则的重新界定。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该部分结合上述部分认为应将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规则界定为事实推定规则,并以此构建夫妻单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性质认定规则,强调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活动进行约束以实现对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方利益的均衡保护。而就偿还规则的构建而言,该部分认为在夫妻单方举债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应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比例问题,而这涉及到维护婚姻关系稳定问题,因此也对法官的裁判活动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