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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基本外资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已颁布了200多项鼓励、引导、管理外商投资的专门立法和相关法规,形成了相对健全的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环境。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使得现行外资法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分散的立法权、过时落后的立法内容、依据外资企业的形式分别立法的模式等都显得与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格格不入,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障碍。世界经济日益加快的一体化进程,也将我国的经济深深地卷入世界浪潮之中。外国来华投资也风起云涌,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其投资的形式也灵活多变。与此同时,我国外资立法方面也逐渐显示其滞后性。加入WTO后,在WTO将其触角深入到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形势下,WTO法律规则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已经不能简单地理解成某些具体条文的更改和废除(诸如限制或废除某些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已经成为外资法改革的深层次要求。以前的外资立法,虽然倡导参照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没有加入WTO,因而也没有具体的国际条约规则作为国内立法改革的依据,也不存在具体的国际义务,我国外资立法很少综合考虑投资立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加入WTO后,就不能只从投资法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应将投资与贸易结合起来全面考虑,必须认识到投资立法可能对贸易产生的影响。WTO规则从贸易的角度,对我国外资法的重构提出了客观要求。外商投资法的重构不仅是我国外资法相对滞后的立法现状的要求,也是履行WTO规则义务,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本文将从这两个角度分析重构我国外资法的必要性,并基于这两点,理顺外商投资法体系内部横向各相关法律之间、纵向各层次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对现行的外商投资法进行有机化编撰,围绕外商投资所涉的外资准入、外资经营、外资保护及鼓励、外资管制等几个方面,制定单行法律法规;完善跨国并购及BOT方式直接<WP=5>投资方面的立法;逐步取消次国民待遇,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淡化税收优惠,全面优化投资环境,以利吸引更多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