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旧货市场发展迅猛,发挥着节能环保等社会价值,但是其发展状态无序,出现了许多旧货产品质量低下、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问题,其中商标侵权问题也较为突出。在商标侵权问题上,旧货翻新行为并没有相关具体立法,而现有的普遍适用的立法已无法解决旧货翻新的商标侵权问题。这导致了学术争议以及司法适用的矛盾。以旧货翻新刑事判例为例,相同案情出现不同罪名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学界对此也未达成统一意见。因此,鉴于旧货翻新市场蓬勃但无序发展,明确旧货翻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有争议的旧货翻新行为主要集中在:保留原商标的翻新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针对上述争议问题,应当借鉴专利法的研究作分类探讨:销售再造品构成商标侵权,而销售修复品的行为不够成商标侵权。因为再造品发生了本质变化,所以再造品与原商品存在混淆可能性,不能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而修复品仍保留原商品本质,不构成混淆,也可以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也不会破坏商品的品质保障功能。上述的理论分类可以有效区分旧货翻新商标侵权行为,但在实际的司法裁量中,仍需制定相应的判断因素,增强该理论分类的可操作性。而“两步分析法”作为司法裁量时的判断考量因素可以有效解决实际司法适用问题,根据美国对此较为成熟的判例法,可以总结出基本考量思路:首先考虑产品的自身差别,无法断定的则参考市场替代性的辅助因素。而上述结论可以合理转化为具体立法,以最终解决旧货翻新的商标侵权问题:在《商标法》第59条之下新增一款“在商标权人的产品首次售出后,只要该产品为修复品,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产品的二次销售。”,同时在该条文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借鉴“两步分析法”。以《商标法》的新设条文为基础,前文所述的刑事司法中罪名适用混乱的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同时辅之以行政法规,将最终规范旧货市场走向良好有序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