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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健全,公民的参与意识日趋增强,政府的行政管理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步渗透,对于政府行政治理模式的不断革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活动的方式也力求创新,对配套的行政法律,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更高层次的标准。从现代的行政法律发展历程来看,已经逐渐开始淡化纯粹的公权力色彩,体现出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和交互,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而言,不再是传统单纯意义上的行政管制,尤其是随着服务型政府观念的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和推广.传统的“命令服从式”强制行政已明显暴露出其弊端利不足之处,而更多的是呈现出公民参与、平等协商、合作的行政管理理念。在行政机关实施其行政管理职能时,无不逐步转变其管理策略,寻求多元化的途径,更充分的调动社会资源,以便实现管理目的。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总是在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中不断的被提出、被论证、被运用,而更多的身份上和途径上的转变都是范式转化的背景下生成和成熟起来的。而从现代行政管理的方式上,就产生了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型行政活动方式,政府悬赏也便应运而生。政府悬赏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能更加高效便捷的实现某项职能,通过鼓励公众参与协助,而对协助政府实现某项职能或行政目标的公民或组织给予一定的报酬,在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不仅适应了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发展趋势,对于构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从单层次上的行政执行方式看,改善了政府的单方面的局限性,提高了行政信息透明度,节省行政管理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保证正当性与效率性的有机统一。另外,通过对政府悬赏行为的理论分析和实践考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以及行政法如何适应现代行政理念范式的转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尤其是对政府悬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以及对其作出的适时变动,明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双方的权责分配,同时,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都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有关政府悬赏行为的理论研究还远远不及实践发展的迅速和运用的成熟,在现实运作中较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也仍然存在很多公共行政模式日益凸现的内在理论带来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政府悬赏的成立阶段,以及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各自利益实现阶段。又由于其在现代行政行为范式转化过程中具备的独特性和区别意义,促使对其的理论构建和法律运行显得尤为迫切。因此本文通过从不同领域认清政府悬赏的概念,分析明确政府悬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适变之后,了解在我国目前存在的理论和实务上诸多困境,不仅对在该行为之上的权利义务形成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而且在更深层次上,以政府悬赏的研究为切入点,依托宪政理念,更好的来实现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