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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业在2015年以前属于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具有公共性质的传统征信。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首批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机构名单,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拉卡拉信用等八家公司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自此,市场资本开始进入我国征信业,设立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由于这八家征信机构在机构性质、业务开展模式等多方面均与互联网关系密切,因此我国新型的征信模式——互联网征信——由此逐渐形成,而2015年也被称为互联网征信“元年”。互联网征信对促进我国征信发展、信用体系建设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传统征信立法并未充分考虑互联网征信这一新型征信模式,所以很多规定都不适用;加之互联网征信有着异于传统征信的特点,导致被征信人的相关权利保护容易受到威胁。本文针对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征信立法经验,提出重构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及创新之处,说明国内外对互联网征信的研究现状,陈述本文的研究内容、思路以及方法。第二章是对互联网征信的一般法理分析,辨析征信与互联网征信的概念,介绍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对比传统征信,分析其存在的优势。互联网征信属于合同行为,并从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三方面论述互联网征信中的基础法律关系。第三章论述被征信人享有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被征信人享有的隐私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三种权利。分别对其概念、内容、理论学说等内涵进行解析,并将三种权利对比分析,探索其不同之处。第四章分别从现行立法、侵权表现及存在的问题三方面分析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现状。厘清权利保护的立法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制度。从征信的各个环节分析互联网征信业中存在的侵害被征信人权益的行为。揭示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存在权利设置不合理、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法律界定不明,同意权和知情权难以保障等问题。第五章考察域外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并取其精华;针对我国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重构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完善互联网征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征信中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切实保障被征信人同意权和知情权;完善信息共享以及信用评级;鼓励发展行业自律,完善监管机制。第六章点明为平衡互联网征信业的发展与被征信人权利保护,未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征信立法上,都应当针对互联网征信的特征,以及由其引发的新的问题,明确互联网信息收集的范围、完善被征信人权利保障制度等。作为新型的征信方式,互联网征信发展前景一片大好。